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租赁的原则。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县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内部流程,规范租赁程序。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选择招租方式。企业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二)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三)审批租赁方案。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明确审批权限,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应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原则,严禁为规避审批风险而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或设定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1.年租金高于50万元的;
2.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四)确定招租底价。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应有2人(含)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应经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五)发布招租信息。企业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在本企业网站和永嘉网或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嘉分网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完成竞价签约。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六条 资产租赁的特殊方式。
企业资产租赁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一)协议租赁
1.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
(1)位置偏僻、面积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及其他零星资产,且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各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科学合理地确定零星资产的认定标准,方可对此类资产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2)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2.协议租赁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协议租赁的方案。
(2)审批租赁方案。协议租赁方案应当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达到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标准的,还应当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3)确定租赁价格。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协议租赁价格。
(4)进行租赁公示。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5)签订租赁合同。企业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续租
出租资产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内,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企业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重新组织招租。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转租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新租赁协议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四)协议租赁和续租的公示要求
1.企业至少应当在本企业网站和永嘉网或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嘉分网上公示,同时在企业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的续租还应当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公示。
2.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情况、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出现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意向人的,应将租赁方式转为公开招租,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承租意向人的认定标准,调查、处理和重新公开招租的操作程序由企业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七条 资产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租期确需超过5年的,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二)租期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五年期满后对第六年租金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之后每隔二年询价或评估一次。如原租金与市场价相差较大,应按询价或评估结果调整租金。原租金与询价、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的标准,由企业按科学合理原则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
(三)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并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
(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
(五)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取费用。
第八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合同管理。
(一)企业资产出租时,应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二)资产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产租赁范围;
2.资产租赁期限;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5.违约责任;
6.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
7.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三)资产租赁的合同调整。
发生资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时,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也可以应承租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合同,如采取调整合同方式的,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要求办理:
1.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求调整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重新招租成本过高。
2.调整合同的程序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的程序要求,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调整合同事项的具体操作和认定程序,如制度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调整。
(1)提交申请。承租人向出租方提交调整合同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承诺接受出租方对其进行与之相关的核查。如不出具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出租方不接受申请,申请已接受的也应当退回。
(2)调查核实。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属于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是否符合调整合同的时间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而无法继续经营,非因承租人自身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而导致;该资产重新招租成本是否远高于调整合同带来的损失等。核查报告应有核查人员的意见和签字,并归档保存。
(3)决策审批。企业经调查核实认为满足调整合同条件的,应当制定合同调整方案;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4)评估定价。审批同意后,企业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评估,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新的租赁价格。
(5)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在剩余租期内签订调整的补充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
第九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制度建设、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资产租赁的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事一档,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
(二)县财政局根据规定不定期地选取资产租赁项目,对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企业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明显低于市场价出租、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 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内容存在与本办法不符或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情形,应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修正或补充后执行至租赁期限届满。
第十一条 企业须根据本意见的相关条款,确定企业资产租赁的审批权限,制定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县属国有企业报县财政局备案,其他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